
公告日期:2025-09-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
险。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
保的,必须比照本规定经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担保对象、条件及审批
第五条 公司担保业务申请部门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公司本部担保业务的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
(三)对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协助、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对子公司进行担保以及各子公司之间进行担保。即只进行对内担保,不进行对外担保。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调查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应重点关注申请担保人的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对外担保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反担
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
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
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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