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
人,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内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
员会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
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新
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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