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
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并参加股东会会议。公司应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
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上述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事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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