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4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5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7
第五章 附则......15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的除外;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具体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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