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
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前述二者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
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
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本公司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本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
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 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四) 董事会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的,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同;
(五) 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的,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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