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实现董事、高管人员
选聘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管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管人员;
(三) 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到七名委员组成,所有委员均
自公司现任董事中产生,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超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非执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
任,并由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决定新的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股权结构和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雇员(包括高管人员)多元化政策,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以及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等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政策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提名委员会物色合适人士时,应考虑有关人士的长处,并以客观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四)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就董事、高管委任或重新委任及董事、高管(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在适当的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检讨为执行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及达标进度;以及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
(七)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并就每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及作出与其角色及职责相称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定期检讨及评估;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
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管由有提名权
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对董事、高管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时,在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员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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