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职能,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席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包括:
1、单项金额5亿元人民币至公司净资产10%以内的金融股权投资及处置(包括产业基金)和金融资产投资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信托、现金理财、参与新股发行、参与定向增发等);
2、单项金额1.5亿元人民币至公司净资产10%以内的现有产业规模扩张的并购、增资;
3、其他单项投资总额 2500 万元人民币至公司净资产
10%以内的非金融股权投资;
4、单项(批次)投资总额 10 亿元人民币至公司净资产
10%以内的租赁业务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处置;
5、单项投资总额 10 亿元至公司净资产 10%以内的二级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间的资产购置;
6、其他单项投资总额2.5亿元至公司净资产10%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处置;
7、集团统建以外的单项投资总额 1000 万元至公司净资
产 10%以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8、单项金额1.5亿元至公司净资产10%以内的非金融股权处置;
9、账面净值 4000 万元以上至公司净资产 10%以内的单
项二级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其子公司间的资产处置;
10、账面净值2500万元以上至公司净资产10%以内的单项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含其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处置;
11、账面净值4000万元以上至公司净资产10%以内的单项其他资产对外资产处置;
12、单项金额 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至公司净资产
10%以内的外部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借款及配套担保(3 年以内);
13、单项金额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
14、单项核销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
15、公司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调整;
16、所属合资公司延长经营期限。
(二)按照董事会决议,协调并执行有关决策;
(三)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它职责;
(五)上述事项构成了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关联交易,则公司还应按照所适用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应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承担下列责任:
(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确保董事会相关决议的有效执行;
(三)有效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四)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
上委员提议召开,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席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
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
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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