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红
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 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 控股、参股、兼并、转让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 股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投资;
(六) 套期保值、远期、期权、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金融衍生品投
资,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七)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 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 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量力而行, 科学论证与
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按照《公司法》、
《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进行审
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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