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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9:18:31 股吧网页版
美凯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
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

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
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
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依《公司章程》

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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