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东会,对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召集与召开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
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书面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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