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规
范运作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在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
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
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
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
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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