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行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本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本行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本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本行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本行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本行募集资金,不得利用本行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行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本行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本行应接受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本行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并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本行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本行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本行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本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本行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本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本行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本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资金投向和使用计划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如用于补充资本金,由本行根据经营权限进行使用;如用于具体募投项目,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行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本行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本行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本行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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