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份交易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 股份交易的操作与限制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要求,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5〕59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行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三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交易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无特殊说
明,上述人员的定义与范围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一致。
第二章 股份交易的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行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行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行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本行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行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证发〔2025〕59 号)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本行股份:
(一)本行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本行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行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七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行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股
票:
(一)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本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行股份,不
得开展以本行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股份交易的操作与限制
第十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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