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5〕59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依据《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本行的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本行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本行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银行业监督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的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本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层成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层成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者高级管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层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本行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被推荐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五)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本行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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