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三章 主要股东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大股东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本行职责
第六章 股权数据治理
第七章 股权质押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1 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下称“股份”)的全体股东及本行普通股股权管理。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本行股份已根据监管要求全部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对于已确认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股份,其登记、变更等一切相关行为均应遵循中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行已在中登公司开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该账户下登记股份由本行统一管理,包括确认持有人、向中登公司办理持有人证券登记、完成持有人确认前相关股份未分配现金股利的拨付以及相关股份的司法协助等。
第二章 股东责任
第六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八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九条 本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十条 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
第十二条 本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应当告知受让方需
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的规定条件。
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行应当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告知本行,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证券交易所拟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份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本行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本行股东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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