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规定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第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未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公司研究给予处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并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
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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