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事后审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独立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导致委员会成员少于三人,在改选或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各支撑部门为审计委员会运行提供支撑,法律审计部、计划财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支撑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工作;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应当认真审阅材料,按时出席会议,依据自身判断,独立客观发表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向审计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财务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
(二)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审计年度计划和专项审计计划;
(四)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根据有关规定以决议或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或变更的意见;
(二)公司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评价;
(三)审计年度计划和专项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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