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8 年 1 月 9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5257Q。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6,285,630,000 股,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Beijing-Shanghai High Speed Railwa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 5 号院 1 号写字
楼第 3、4 层
邮政编码:10003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925,679,37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科技为依托,坚持改革创新,立足铁路运输主业,实施多元发展战略,努力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将公司建设成为旅客欢迎、员工热爱、股东满意、社会信任的高铁品牌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京沪高速铁路建
设,旅客运输业务;咨询服务、设备物资采购及销售、物业管理、
物流、仓储、停车场业务等。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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