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相关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四)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或更大规模企业审计项目经理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公司计财部为选聘工作的具
体办事机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开展选聘工作。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
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
通知公司开展启动工作。
(二) 公司形成选聘文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开展
选聘工作并形成选聘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查。
(三)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报告进行审查,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提出审计费用建议。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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