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主要应对的风险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运作不规范,独立董事未能履职尽责,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
且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且不得有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 现时或在建议委任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两年内,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 曾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从核心关连人士
(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等)或本公司取得本公司任何证券权益(董
事袍金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股份期权除外)的人员;
(九) 现时或在建议委任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一年内
在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有重大利益;或者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间或与公司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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