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连人士。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
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 1 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下述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公司与本款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上述第(一)款第 1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
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即潜在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一)款或者第
(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3) 其他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的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公司关联人的人士。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
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人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
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上报和更新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类型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界定为关联交易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界定为关连交易的各类交易行为。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关联交易可以是一次性交易(或称为偶发关联交易),也可以是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或称为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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