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06 年 10 月 8 日经 200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11
年 3 月 25 日经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15 年 1
月 15 日经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20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第三次修订,2025 年 6 月 16 日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
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会召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
席或者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
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
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除公司章程规定外,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者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含股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按照上市地监管规则需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按照上市地监管规则需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按照上市地监管规则需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的财务资助;
(十六)审议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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