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
(2011 年 3 月 25 日经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
准,2018 年 11 月 20 日经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一次修订,2021 年 11 月 18 日经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第二次修订,2025 年 6 月 16 日经 2024 年度股东会第三次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关联(连)(简称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两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3〕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分别简称为上交所和联交所)两地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应当同时遵守两地上市规则及两地法律的有关规定。当出现两地上市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如
果本办法与任何不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两地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方,将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两地上市规则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
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确认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任何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提供财务资助;
(八)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十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六)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根据两地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要求认定为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的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联人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交所规定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交所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在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条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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