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3204000000020916。
第三条 公司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ngzhou XingyuAutomotive Lighting System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 398 号(一照多址);邮
政编码:2130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285,679,41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宗旨:致力于提升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车灯行业的技术水
平,把公司打造成为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知名民族品牌;提高公司所有相关者的收益水平,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第十五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
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照明器具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灯具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研发;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软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可适
当调整投资方向及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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