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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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2
引 言...... 3
正 文...... 4
一、本次交易方案...... 4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4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5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5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8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8
八、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8
九、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9
十、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 12
十一、结论性意见...... 13附件一: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及许可更新列表...... 15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书(一)》 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书(二)》 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书(三)》 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书(四)》 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已申报律师文件 指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核查期间 指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
间
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引 言
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第 26 号准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本所就本次交易的最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申报律师文件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和词语与已申报律师文件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申报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方案变化如下: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完成 2024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的实施,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7 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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