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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7:35:04 股吧网页版
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
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期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
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
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需同时满足内地及香港的相关要求,如公司只
满足一地的暂缓与豁免披露要求,除非能取得适当豁免,公司仍可
能需于两地同时作出披露。

第五条 本条关乎内地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则。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
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条 本条关乎香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则。根据《证期条例》
等法律法规,如该信息是关于一项尚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者该
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该信息已经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豁免披露且其施加的任何条件已获
遵从的情况,如果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
并且在该信息得以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暂缓披露。

根据《证期条例》等法律法规,如披露信息会违反香港法庭作出的
命令或其他相关法例的任何条文,则无须根据法例披露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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