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详见附录)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详见附录)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报送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保管,公司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督促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妥善保管,以备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检查。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将部门所涉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在内幕信息涉及的相关事件发生后三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知晓的内容有变动的,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补充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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