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
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公司(清
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共同简称《公司条例》)、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
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
(一)关于公司或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上市证券或
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为进行公司证
券上市交易的人所知、但若为他们普遍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公司证
券的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消息;
(二)避免公司的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的资料;及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
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如涉及本公司需披露的
重大信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实施。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
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
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七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负责组
织。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应当定期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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