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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7:35:03 股吧网页版
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5-029
H 股代码:6178 H 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业务会计处理实施问答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25 年 7 月 8 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
理实施问答(以下简称问答),解答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卖标准仓单(即由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以从其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不涉及标准仓单对应商品实物提取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财政部明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条并参考其应用指南,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不含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企业应当将其视同金融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问答相关规定。该会计政
策变更对本公司当期及上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均没有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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