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好内部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下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工作;该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
(一)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七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会成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公司各部门负责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会议文件准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职业行为;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监督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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