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经济方针政策和公司战略决策部署,坚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深化研究型审计,聚焦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问题,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推进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同)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第四条 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制度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并接受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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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计指导和监督。境外子公司应同时结合所在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审计委员会相关内部审计职责未获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履行。
第十条 公司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部门为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是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之外的监督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层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 5‰,且一般不得少于 5 人。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证券母公司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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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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