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公司审批,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文本;
(五) 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反担保有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之前,应当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资料或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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