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前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1、父母;2、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3、兄弟姐妹及其配偶;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关系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若无国家定价,适用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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