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类投资行为。
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根据《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应遵守
“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提升实力”的基本原则,并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与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为对外
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第六、七条标准的,由总经理或者总经
理办公会决策确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除外),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或第(六)
项,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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