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人
(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
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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