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票据保证、金融机构授信担保等形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任何人无权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产权不明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被担保人或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被担保方提供的资信资料和其他资料存在虚假现象的,被担保方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方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四)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五)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七)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九)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十)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申请担保人需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主债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五)反担保方案和相关资料;
(六)说明担保的必要性、涉及担保的主要条款、担保的责任范围、担保的风险分析及风险应对措施,涉及超过受益比例提供担保的,还应说明担保的公平性;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门。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接到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担保是否可行意见。
财务部门和法务合规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担保风险。
第四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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