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股东等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设立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须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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