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满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下设审核委员会(除特指外,以下简称“委员会”或“审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的地位及宗旨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后任命,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委员会的宗旨在于按照监管要求,恪尽职守,合理维护公司的最佳利益,公平维护股东的
整体利益,尤其是少数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委员会的构成及资格
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的委员组成,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委员会的人数,但须符合
监管规定的最低要求。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设主席(召
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除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委员须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与公司无重大关联关系;
(二) 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有关委员会委员“独立性”的要求;
(三) 熟悉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或者在其被任命为委员会委员后的一段
合理时间内具备上述专业知识;
(四) 至少有一名委员会委员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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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对于公司外部独立审计师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
得聘用其为公司审核委员会委员:
(一) 其不再担任外部独立审计师的合伙人之日;
(二) 其不再享有外部独立审计师的财务利益之日。
第四条 委员会的任期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
再具备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提出辞职、董事会过半数同意对其免职、或者其不再是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可由董
事会决定提前结束其任期。
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若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变动
的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要求予以公告。
第五条 委员辞职
委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并在辞呈中详细说明辞职理由。
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人数、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比例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导致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委员的辞职须自
公司补选的新任委员到任履行职务时方可正式生效,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因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而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者,其毋须另行提起委员辞职程序。
其按照公司关于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程序正式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日,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如因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而导致委员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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