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
革的意见》(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
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 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4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8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10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七章 股东会 ......17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33
第九章 党委 ......35
第十章 董事会 ......36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49
第十二章 公司总经理 ......50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52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55
第十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1
第十六章 劳动人事制度 ......62
第十七章 工会组织 ......62
第十八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63
第十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64
第二十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66
第二十一章 通知 ......67
第二十二章 附则 ......68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章程指引》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第 1、2 条司。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发挥领导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改审(2004)第 008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9 月
28 日以发起方式成立,并于 2004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10000759565082B。
公司的发起人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珠
江投资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明光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指引》
SHANGHAI ELECTRIC GROUP COMPANY LIMITED 第 4 条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华山路 1100 弄 16 号 《章程指引》
邮政编码:200052 第 5 条
电话号码:33261888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章程指引》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 第 8、9 条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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