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5-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终结,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92,532,694.50元(含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6317号《民事裁定书》为终审判决,国贸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2024年及以前年度确认负债96,352,104元(赔偿款92,532,694.50元及其利息和申请执行费用)。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最终影响情况以审计报告为准。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国贸公司(本公司持有49%股权)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被天津威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威鹏”)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年8月27日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年9月15日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一审、二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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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津0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贸公司向天津威鹏赔偿91,702,500元;驳回天津威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威鹏承担700,998元,由国贸公司承担329,882元。天津威鹏和国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4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津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三、再审情况
国贸公司和天津威鹏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津民终62号)二审判决,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传来的《受理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63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四、再审判决结果
2025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6317号),裁定如下:
驳回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威鹏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国贸公司已于2024年及以前年度确认负债96,352,104元(赔偿款92,532,694.50元及其利息和申请执行费用),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最终影响情况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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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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