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公司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二章 信息登记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依法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回复书面确认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到董事会秘书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5个交易日内方可进行买卖。如果该5个交易日均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间内,则应当在该期间结束后的5个交易日内买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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