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及现行有效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出具本《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说明。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及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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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和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发布了《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同日发布了《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 14 点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
片区(经开)第九大街 167 号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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