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
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在年报编制和
披露过程,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及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独立董事对涉及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七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
提交下述文件: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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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审议意见;
(三)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或审议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
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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