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如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
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
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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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
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
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1、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董事人数缺额 2 个以上的,第二轮选举仍实际累积投票制;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二)差额选举情况下:
1、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董事人数缺额 2 个以上的,第二轮选举仍实际累积投票制。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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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5、若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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