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称经理相对应。
第四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总经理
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具体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班子及任期
第六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设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除总经理外,其余各职位统称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由总经理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职责,以公司文件形
式予以明确。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签署经济合同或合同性文件;
(九)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金运用、资产处置等事项;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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