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等实际情况,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符合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四) 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四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实际任职岗位并根据薪酬管理要求执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不予发放津贴或进行薪酬扣减,已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三) 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
(四)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实现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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