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交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会通知时向网络投票服务机构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股东会预告信息。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
审议事项等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者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三个交易日前,向网络投票服务机构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网络投票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条 参加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列明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投票操作。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按照相关网络投票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第十一条 参加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二条 统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四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对特别表决权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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