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所属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的各类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三条 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通过境内外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工具,对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进行交易,目的是借助期货、期权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障公司销售产品加工费合理稳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仅限于进行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通过境内外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工具进行。
3、公司进行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或者高度相近(相关性大于等于90%)的类似品种。
4、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期权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期权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期权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期权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5、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经纪商处设立套期保
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时,公司应当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的名义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协议,不得以他人名义签订相关协议并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6、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结合业务发展及套期保值执行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科学、合理,具备可操作性,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营销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和期货期权操作相关人员。
第七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额度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期权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期权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期权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内控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 12 个月内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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