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或咨询回复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
未公开的财务信息和其他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财务信息和其他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将随报送信息一并送达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外部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有权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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