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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8:34:36 股吧网页版
潞安环能: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管理,规范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信息报告行为,归集和管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报告,并应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各相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报告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告知的重大信息包括:
(一)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应依照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规范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买卖行为。买卖行为发生前,应提前报送买卖计划,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新开设沪市 A 股证券账户时,应当及时报告。
(二)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应视为关联企业报送相关情况。

(三)本人因违法违纪、重大债务、伤病意外等影响履职资格和能力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予以通知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影响公司情况发生变化,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情形;

(四)关联人或关联关系形成及变动的情形;

(五)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子、分公司应予以报告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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